当前位置: 首页 > 资讯 > > 内容页

【以案说法】当心不法分子冒充“公检法”诈骗

发布时间:2023-08-14 18:22:52 来源:腾讯网


(相关资料图)

“喂,你好!我是××公安局的,你名下的银行卡涉嫌犯罪,需要配合警方调查,否则要判刑……”近日,我市女子李某(化名)接到自称是公安人员的电话,李某被对方唬住,依言一一照做,希望证明自己的“清白”。幸好金台公安分局宝平路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,才阻止了这一骗局。

案件回顾

7月29日15时许,金台公安分局宝平路派出所接辖区一小男孩报警,称他妈妈接到一境外号码说是公安局的,说其银行卡涉嫌犯罪,有可能是诈骗。接警后,民警火速赶往小男孩家中,此时其母亲李某还以为派出所民警是和她正在通话的姓王的“民警”同事,说着就要将5万元转到对方所谓的“安全账户”中。情急之下,民警朱森林一把夺过李某手中的电话,对王姓“民警”立即进行询问,然而对方所回答的所有信息通过警务通现场查证均为虚假信息,当再次拨打这名王姓“民警”电话时已提示不在服务区。民警向李某详细讲解了不法分子以“公检法”名义诈骗的常用套路,李某才如梦初醒。

法条链接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,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警方提醒

公检法机关不会使用微信、QQ等社交软件进行办案或制作笔录,更没有所谓的“安全账户”“清查账户”,也绝不可能通过电话、网络告知涉案人核查资金或提现转账。广大群众要保护好个人信息,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,以免遭受财产损失。

宝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青

编辑:都亚敏

推荐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