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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卖骑手受伤,平台合作企业要担责

发布时间:2023-06-17 18:15:13 来源:极目新闻

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

通讯员 沈法宣 陈巧玲

6月17日,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外卖骑手劳动争议案件,依法认定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。


(资料图片)

法条链接(网络截图)

2021年2月,孔某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应聘外卖派送工作,双方签订了《承揽合同》,孔某的工作岗位为外卖骑手,工作职责是配送餐品以及该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。合同签订后,该网络科技公司向孔某配发了统一着装,并要求其参加公司早会,孔某工资取决于接单量,由某外卖平台APP发放至孔某账户。

后来,孔某发生交通事故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并赔偿其工伤损失。后该网络科技公司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,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、是否接受劳动报酬、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。本案中,该网络科技公司与孔某劳动关系的认定,是“互联网+”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,对于此模式法律性质的判断,亦应遵循上述原则。

根据该网络科技公司营业执照,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,经营范围包含配送服务。

在日常工作中,该网络科技公司对孔某有着装、请假休息、开早会等制度要求。根据孔某提供的截图,该网络科技公司建有微信工作群,在群内通知骑手工作安排等内容,其日常管理已经对孔某的人身和工作内容形成了明显的控制和支配,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。

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地区合作商,享有特定区域配送业务,其招聘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,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以获利,是其经营的目的所在。孔某的劳动是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组成部分,孔某的劳动成果归于该网络科技公司。某外卖平台提供的APP等平台服务,系为孔某完成业务提供便利,骑手的接单量导致的直接获益者为该网络科技公司。而由第三方向骑手支付报酬,系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新型支付模式,该模式并不改变该网络科技公司与孔某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,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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